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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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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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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1-07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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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管理办法

【概要描述】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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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文件

 

 

 

  院学发〔2018〕2号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3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京教助〔201741号)文件精神,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鼓励我院全日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所有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划拨给我院的经费总额为依据执行。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4500元,每人每月45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2300元,每人每月230元,每年按十个月发放。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热爱本专业。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特别优秀。

5.获得蒋淑云特等奖学金者优先。

6.获得国家级、市级奖励者优先。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 被认定为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七条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被认定为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生活俭朴。其中被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的可申请一等助学金,被认定为 “困难学生”的可申请二等助学金。学院可以根据当学年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名额进行协调。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比:

1. 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2. 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的;

3. 日常消费奢侈或未经学校许可在校外租住民房者;

4.学习成绩达不到相关要求者(本条仅适用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

5.不积极参加学校及系组织的各种活动者(本条仅适用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

6.在出勤、课堂学习、公寓管理方面表现不佳者(本条仅适用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

7. 本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本条仅适用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院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各系在校高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名额分配并将名额下达各系。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实行免交学费的学生不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要按照由下至上,逐级评议的形式组织评审。评审程序实行本人申请,班级评议推荐、系初步审核、学院评定层层评选产生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所在班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表,班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并上报候选人到所在系。

  第十五条  各系开展具体的组织评审认定工作,提交本系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建议名单;并结合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

第十六条  学生处将全院初选名单汇总后,召开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会,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学生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名单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上报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第五章 奖学金和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以教育部批复为准;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为准。

第十八条  学生处于规定时间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奖励证书,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应计入学生学籍档案。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账户中。

第十九条  各系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对参加评选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有效监督,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获奖励、资助资格,并追回奖励资助金额。情节严重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废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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