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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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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由银行向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并由国家财政给予贴息的人民币信誉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概要描述】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由银行向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并由国家财政给予贴息的人民币信誉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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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文件

 

 

 

  院学发〔2018〕3号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由银行向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并由国家财政给予贴息的人民币信誉贷款。

一、申请贷款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生活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

6.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贷款规模和贷款利率

1.借款学生每人每学年的贷款金额最高为8000元。

2.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现行利率为:半年至一年(含)5.58%;一年至三年(含)5.76%;三年至五年(含)5.85%;五年以上6.12%。

3.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100%贴息,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本人全额负担。

三、申请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一般为父母)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4.父母工作单位和家庭电话或其它联系方式。

5.家庭户口证明复印件和法定户籍管理部门证明。

6.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最好打印)。

7.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8.入学来的成绩单。

9.银行或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贷款程序

1.学生提出申请。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以下简称助贷办)提出申请,并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资料,由借款学生本人如实完整填写。助贷办设在学生处。

2.各系、班认真审查。由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干部和班主任审查借款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连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交助贷办。

3.助贷办进行初审。助贷办对借款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工作完成后,将借款学生的名单在全院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审查合格后,全部材料送交经办银行。

4.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审批。经办银行在收到助贷办提交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册和空白借款合同及借据送交助贷办。

5.签订借款合同。在经办银行指导下,由助贷办组织借款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完成后送交经办银行。

6.贷款发放。经办银行将借款学生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核查无误后,为每名借款学生分别办理借记卡或存折,将同意发放的贷款划入学院在经办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借款学生凭卡或存折即可使用该笔贷款。

7.贷款偿还。借款学生在毕业离校60日前,自觉在助贷办组织指导下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借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在毕业后24个月内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也可提前偿还。借款学生可以在借款合同中授权经办银行于约定还款日自动从其在该行开设的个人帐户中扣收应偿还的贷款本息,直至全部贷款本息偿还为止。

8.贷款合同调整。借款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包括调整还款方式。经办银行将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五、贷款管理提示

1.借款学生在学院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终止学业的情况时,应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清贷款手续。值此,经办银行将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

2.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在毕业前30日向助贷办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助贷办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3.借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贷款合同的规定,经办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学生偿还已贷款额的本息。

4.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

5.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将按隶属关系将其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情况报送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6.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北京市商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废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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