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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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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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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1-07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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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财政部2007年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概要描述】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财政部2007年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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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文件

 

 

 


  院学发〔2018〕4号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财政部2007年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学生资助方式。

第三条 学校和其他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不得多于8小时,每月不得多于40小时。

第四条 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首先安排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审定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工作计划,部署、协调、指导全院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人事处、保卫处、后勤处、院团委等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除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院从事活动。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学院内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院团委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根据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在院团委的领导下管理学生的院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学生处具体工作如下:

(一)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审批;

(二) 院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

(三) 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

(四) 组织学生参与劳动培训;

(五) 监督学院内勤工助学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 其他关于学院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院团委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具体工作如下:

(一) 学院外勤工助学岗位信息的搜集、鉴别和发布;

(二) 负责参加学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登记和管理,组织学生与学院外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三) 负责学院内其他学生组织、学生团体等与社会企业合作开展活动的规范、监督与审批;

(四) 做好学院与用人单位的中介服务和学院外勤工助学相关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各系、班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协助学生处、院团委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基金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学院专项拨款和社会捐赠。

第十四条 学院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支付学院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费等相关费用、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参加学院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生处统一从有关经费中支付。

参加学院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院外用人单位支付。学院内创收部门接收学生进行勤工助学的,由该部门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按工作量计算都可以;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

第十八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由学院内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学生处具体审批。用人单位须填写《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登记表》,交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处与学院相关部门作出调整计划,报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五章 工作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  学院内勤工助学工作管理程序;

(一) 学院内勤工助学,由学院内用人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处报告岗位用人的详细计划,由学生处审定并公布用人岗位数,然后组织推荐学生到用人部门进行面试;

(二) 学院内用人部门同意聘用后,须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根据协议,做好对学生的岗位培训、劳动管理和劳动考核,并根据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劳动表现等情况核算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学院外勤工助学工作管理程序:

(一) 学院外用人单位需向学院团委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合法申请,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选择、审定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院内的学生组织、学生团体与社会企业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同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三) 学院团委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学生与学院外用人单位签订,《北京高等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同时负责检查、监督学院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

(四) 学生在从事学院外勤工助学活动时,应服从学院团委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管理。

第六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权利

(一) 通过参加学院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 免费获得学院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 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 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义务

(一) 信守勤工助学协议和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

(二) 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的情况。

第七章 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 在学院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聘用学生;

(二) 学院外用人单位可以和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学院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的建议;

(三) 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二) 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学生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三) 提供安全劳动条件和良好的劳动环境,保证学生身心健康;

(四) 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单位的情况。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可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之中。学院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院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学生宿舍、学院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院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法律法规及协议书规定的学生,学院可视其情形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废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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