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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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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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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1-07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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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的规定

【概要描述】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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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文件

 

 

 

  院学发〔2018〕5号

                    

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的规定

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减免学费

第一条 减免学费对象主要是指在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中经济特别困难的烈士和优抚对象子女、孤残学生、双下岗(低保户)家庭子女、灾区和少数民族学生等。

第二条 减免对象的认定须由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和当地民政部门同时开具证明。

第三条 学费减免等级分为全额减免、半额减免和部分减免。

第四条 为加强对减免学费工作的领导,成立减免学费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党支部、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负责人,减免学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办公室。

第五条 学费减免程序

1.学费减免每年研究审定一次(一般在6月份);

2.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经所在班级讨论,所在系审核后,报院学费减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张榜公示。

第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享受减免学费待遇:

1.不愿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工作或因工作不认真被辞退者;

2.有吸烟、喝酒等不良行为及学习不努力者;

3.本学年度内受到行政处分者;

4.触犯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者。

第七条 学校对减免学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不定期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者,除追回被减免学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缓交学费

第一条  缓交学费的资助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济困难学生;

2.学生本人或家庭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二条  缓交学费时间及要求

1.学费缓交时间为一学期,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学年,其中毕业生学费缓交不超过一学期;

2.申请缓交学费不能按承诺交费者,不能再次申请学费缓交;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但不办理助学贷款手续者,不能申请学费缓交。

第三条  学费缓交程序

1.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学费缓交申请表》,并由家长签字;

2.各所在系审批并报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的规定》废止。

 

 

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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