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

我要报名

新闻中心
/
/
/
学宗教法规 守法治底线 应知应会 |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

新闻中心

资讯分类

资讯详情

学宗教法规 守法治底线 应知应会 |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

  • 分类:学院新闻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6-06-26 11:38
  • 访问量:

【概要描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广大公民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意识,让我们一起学习宗教政策法规知识!

学宗教法规 守法治底线 应知应会 |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

【概要描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广大公民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意识,让我们一起学习宗教政策法规知识!

  • 分类:学院新闻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6-06-26 11:38
  • 访问量:
详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广大公民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意识,让我们一起学习宗教政策法规知识!

 

 

一、什么是宗教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社会历史意识形态。从马克思主义视角来看,它是人们对日常生活外部力量的幻想反映。宗教包含内外两大核心要素,内在包括宗教观念、思想及情感体验,外在包括宗教行为活动、组织与制度。同时,宗教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实体,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配套的教义教规、典章制度、组织形式和活动场所。

 

二、党的宗教的基本方针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为: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五句话构成逻辑严密、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明确了党对待宗教的基本态度、宗教事务管理原则以及宗教工作的根本方向。

 

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原则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严格遵循二十字基本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四、如何正确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我国公民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可自主选择信教或不信教、信仰不同宗教,也可自主变更自身信仰状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干涉公民信仰选择,不得歧视信教或不信教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受法律约束,全体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严禁强迫、诱导他人信教。

 

五、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不得信教

 

党内法规明确规定,党员严禁信仰宗教、参与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严禁纵容支持各类涉宗教违法势力。对信仰宗教、参与宗教违规活动的党员,依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劝退、除名直至开除党籍等处分。共青团以党的先进理论为指导,坚守无神论立场,团员同样不得信教,需严格坚守政治原则。同时,可区分少数民族民俗传统与党员信教行为,尊重合法民俗习惯。

 

六、怎么区分合法宗教和非法宗教

 

合法宗教活动,须在依法登记或官方批准的宗教场所开展,由备案合规的教职人员主持。凡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宗教活动,均属于非法宗教活动,包括私设聚会点、私建寺庙造像、私自组织朝觐、境外违规传教、网上非法传教、假冒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等各类违规行为。

 

七、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应怎样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资金、设施、交通等便利条件,不得协助境外人员传教、借公益慈善名义传教。违规者将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至20万元罚款,涉及违规建筑、治安违法的,由对应部门依法处置。

 

八、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传入

 

国家严禁一切歪曲宗教教义、煽动仇恨歧视、鼓吹暴力的宗教极端行为,坚决铲除恐怖主义思想根基。需严格区分宗教问题、民族问题与政治问题,引导宗教界正信正行,引导广大信教群众自觉抵制宗教极端思想、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

 

九、禁止和遏制宗教极端主义的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明确宗教事务二十字管理原则,划定各类组织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清单,完善极端宗教行为治理规范。对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开展恐怖活动等行为,依法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如何正确区分邪教与宗教

 

邪教是冒用宗教名义、神化头目、编造歪理邪说、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二者核心区别:宗教历史悠久、爱国守法、公开合规、尊重信徒自由、崇尚精神信仰;邪教诞生时间短、对抗政府、秘密活动、精神控制信徒、狂热崇拜在世教主、疯狂敛财害民,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十一、非法宗教活动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常见非法宗教活动包括:乱建寺庙佛像、承包上市宗教场所、私自组织朝觐、私设宗教聚会点、假冒教职人员敛财、网络非法传教及培训、公共场所违规传播宗教内容、向青少年灌输宗教思想等,此类行为严重扰乱宗教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与公共利益。

 

十二、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有什么后果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私自设立宗教场所、宗教院校,违规开展宗教活动、接收宗教捐赠的,将被依法取缔、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处以罚款;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应怎样处理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地、资金、设施等便利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处2万至20万元罚款,违规建筑、治安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十四、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怎么处理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宗教活动、骗取钱财的,责令停止违规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如何判断识别身边的非法宗教活动

 

日常可通过特征识别非法宗教活动:现场存在非法宗教刊物、标识,集中开展宗教仪式;私自设立功德箱募集捐赠;工作人员以各类名义搭讪劝人信教、拉人加入宗教社群;开展非法环城绕佛等宗教活动;在公共文化场所伺机拉拢群众信教,发现此类行为需及时举报。

 

十六、什么是非法传教行为

 

非法传教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违背公序良俗,借宗教名义开展的反国家、反社会、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破坏社会秩序的传教行为。

 

十七、非法传教有哪些危害

 

非法传教易传播极端邪教思想,动摇主流意识形态;对信众实施精神控制,损害群众身心健康;破坏社会公序良俗,扰乱群众正常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十八、我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请注意非法传教可能就在眼前

 

日常生活中常见非法传教行为:发放宗教宣传资料、邀约群众参与宗教活动;以调研、公益、就业、扶贫为名变相传教;借节日、文化活动拉拢群众入教;通过网络通讯工具频繁推送宗教信息;街头扫码送礼诱导加入宗教社群等。

 

二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同意,自202231日起施行。(来源:昆区统战)

 

来源:《宗教事务条例》《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关键词: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中国-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顺沙路6号院(沙河大学城南)         全国招生服务热线:010-51731888    010-51731836 (传真)      
资助中心热线咨询电话:
010-51731837    资助监督举报电话:010-51731875  资助举报邮箱:bjkjjyglxyzzjb@163.com       

二维码

官方公众号

这是描述信息

招生服务号

Copyright©2018jgy1985.cnAllrightsreserved.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版权所有      京ICP备07022604号-5

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