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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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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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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1-07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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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学生资助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预算、国库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学生资助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概要描述】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学生资助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预算、国库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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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文件

 

 

 

  院学发〔2018〕12号

                    

学生资助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学生资助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预算、国库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结余资金,是指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学生资助中心”)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下拨至我院,至预算年度结束尚未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条  学生资助结余资金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市级拨款和中央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三条  学生资助结余资金的管理

(一)学生资助结余资金,不得转为基本支出使用。市级拨款使用至当年年底,中央拨款可以使用至次年年底。

(二)严格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对学生资助结余资金的管理,不得在暂存款、应付款中长期挂账,学生资助结余资金不得参予结余分配,不能提取各项基金。

(三)净结余资金的上缴

截止当年12月31日形成的学生资助结余资金, 应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学生资助结余资金情况表》和报表说明上报市学生资助中心,说明应包括结余资金情况和形成的原因。属于市级拨款的,在次年不能再使用,应于次年3月底前交回市学生资助中心指定账户,由市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后统一上缴。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资金 管理 办法

主送:董事长、书记 、院长、副院长

抄送:院属各部门

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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