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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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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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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1-07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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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北京市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市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概要描述】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北京市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市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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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文件

 

 

 

  院学发〔2018〕1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北京市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市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规范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资助工作,保证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以及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有效开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我院正式注册的高职在校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教育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实施。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各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各系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做好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组织和审核工作。

3.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一般由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和10%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资助的评议和推荐工作。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4.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需报学生处备案。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设置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设置,以困难程度设为两级:特别困难和困难。

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烈士子女、孤残学生、残疾人子女、孤残学生或无任何经济来源、基本无力支付学习期间全部费用的学生;

     3.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父母一方或双方长期重病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学生;

4.低保家庭的学生;

     5.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家庭经济受到重大损失,难以负担学习费用的学生;

6.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2.农村困难户和城镇低保户;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4.父母双方失业下岗或主要经济创收成员下岗的家庭;

     5.其它贫困家庭。

    八、学生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出具的证明材料

     1.学生出具相关困难证明(如没有可以不出具)。

     2.特殊情况证明材料如:①军、烈家属证明,②伤残、重大疾病医院证明,③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遭受自然灾害的民政部门证明,④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3.京籍学生可提供《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周期,原则上需要45天)

  九、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不遵纪守法,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刑事处罚者;

2.不服从学校管理,学习态度消极,旷课数量超过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二者;

    3.欺骗组织,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道德品质不良者;

    4.生活铺张奢侈,在学生中造成严重恶劣影响者;

 5.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6.其他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奢侈消费行为等。

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出具困难证明材料,9月初将申请及证明材料交到各系。

2.班级评议

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根据个人申请、证明材料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各系审核

1)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出本系“拟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确认困难档次。

2)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核

各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汇总,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对各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综合审查,拟定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贫困类型。复核结果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讨论,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十一、工作要求

1.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证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2.认定结果将作为评选国家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需录入困难生数据库,并作为分配下一学年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参考数据。

4.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日常消费等情况,也是衡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之一。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时,应充分征求同寝室、班级同学的意见;日常生活不节俭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各系每学年应(一般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作出相应处理。

6.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处备案。

7.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集中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人员统一存档。

十二、此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三、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认定办法废止。

 

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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